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 facebook
  • line
  • twitter
  • 列印
  • 回上一頁

性暴力犯罪防制四法於15日上路,嚴懲性犯罪,杜絕性影像散布!

  • 資料來源:保護服務司
  • 建檔日期:112-02-16
  • 更新時間:112-02-16

       鑒於數位科技發展迅速,被害人性影像一旦遭外流散布,造成被害人心理傷害恐難抹滅,為保障性侵害案件(含性影像散布案件)及兒少性剝削案件被害人權益,行政院推動跨部會合作,於去(111)年 3 月 10 日增修性暴力防制四法,以專章保護、加重罪責、提供被害人相關協助及各項配套措施等方向同步研修「中華民國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其中「中華民國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已於今(112)年2月8日總統公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則於15日由總統公布,透過四法聯防,嚴懲性影像犯罪,完善性別暴力防護網絡,杜絕性影像散布!     

       衛生福利部表示,性暴力防制四法本次修正亮點為無論兒少或成人性影像皆加重刑責,嚴懲性影像犯罪。針對兒少性影像部分,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依其手段提高刑責,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拍、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性影像案件,最高可處10年有期徒刑,散布兒少性影像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則由行政罰修正為刑罰,最高處1年有期徒刑,另外境外犯散布兒少性影像罪都納入處罰,以嚴懲散布兒少性影像者。另針對成人性影像部分,於「中華民國刑法」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以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深度偽造)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

       衛福部進一步表示,針對未經同意遭散布或遭恐嚇威脅散布成人性影像之被害人,現在都可以準用性侵害被害人保護服務措施,包含被害人身分隱私保密、刑事司法程序保障、保護扶助服務及性影像移除及下架機制等,性影像被害人可直接至衛福部首頁的性影像處理中心提出線上申訴,由中心協助通知網際網路平台業者限制瀏覽或移除性影像,並副知主管機關,透過公權力落實性影像移除下架,以解決過去遭受性影像散播威脅的被害人,無單一求助管道之困境。

       另外,網際網路平台業者透過性影像處理中心、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悉有被害人性影像後,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被害人性影像有關之網頁資料,倘未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最高可對其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限制接取該網站,因該項規定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公布後6個月實施,衛福部將持續召開跨部會研修會議,研訂性影像移除機制、流程與配套措施,並建立溝通平台,透過網際網路平台業者合作,在技術可行下,儘速限制瀏覽或移除下架性影像,杜絕性影像散布。

       除性影像犯罪外,本次「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也強化性侵害加害人社區處遇監控之落實與強制力,擴大性侵害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制度對象,將強暴脅迫手段攝錄性影像之加害人、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判決有罪者、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等3類納入加害人登記報到制度。即日起,收容或服務對象為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或弱勢族群之機關(構),於僱用專職、兼職人員或召募志願服務人員,除可查閱性侵害加害人外,更可以查閱到上述3類人員登記報到資料,以避免弱勢族群或兒少再次遭受性侵害之可能。上述加害人倘未履行時亦會加重裁罰,嚴重者會撤銷緩起訴處分或緩刑。

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