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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啟動「112年國產嬰幼兒穀物類輔助食品製造業稽查專案」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12-04-24
  • 更新時間:112-04-24

    為維護嬰幼兒食品安全衛生,食品藥物管理署近日將啟動「112年國產嬰幼兒穀物類輔助食品製造業稽查專案」,為嬰幼兒穀物類輔助食品把關。

    本次專案除了實地查核業者是否落實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食品業者登錄資訊、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強制檢驗、保存來源文件、食品追溯追蹤系統、產品標示等項目外,更著重於嬰幼兒穀物類輔助食品其穀類原料及加工製程(包含使用之氣體)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如有違反食安法相關規定,所轄衛生局將依法處辦。

    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並遵守食安法相關規定,確實使用合法原料進行產製,並符合食品相關衛生安全規範。衛生機關將持續辦理相關衛生稽查,倘查有不符規定,所轄衛生局將依法處辦,如GHP不符合規定,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涉違反食安法第8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未依規定保存來源文件或建立食品追溯或追蹤系統,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涉違反食安法第9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若食品業者登錄不實、食品追溯追蹤建立或申報資料不實,則可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如抽驗不合格則涉違反食安法第17條規定,依同法第48條規定,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