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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增訂食用油脂中縮水甘油脂肪酸酯之限量標準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11-05-31
  • 更新時間:111-06-07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今(31)日公告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六條及第五條附表三,增訂食用油脂中縮水甘油脂肪酸酯(Glycidyl fatty acid esters, 以下簡稱GEs)之限量規定,另針對供為生產嬰幼兒穀物類輔助食品及嬰幼兒副食品之食用油及脂肪,加嚴限量管理,本次修正內容將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生效實施,自該生效日起,凡於市場流通販售之相關產品,皆須符合新訂之管制標準。

      GEs污染物質主要是來自油脂經高溫精煉後所產生,本案考量相關輸入油脂之期貨貿易、產業界精煉設備及配方調整等相關因應配套,故提供合理之實施緩衝期。衛福部強調,GEs之污染應自源頭管理防堵,管制原料端相關污染物質之濃度,即可有效減少後端加工產品之污染風險;本次管制對象亦係以原料油脂為主,食品業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善盡自主管理之責任,以儘可能的降低食品中可能含有之污染物質含量,並且應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之管理原則,確認作為食品加工原料之食用油脂符合標準後,始得用以進行後續加工。

      衛福部仍將持續參考國內外最新科學研究資訊,滾動修正有關規定,以維護食品衛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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