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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食安自治條例對日本5縣產品所定相關禁制規定 牴觸憲法及中央法規無效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11-03-04
  • 更新時間:111-03-04

衛生福利部(下稱本部)今(4)日表示,有關縣市食安自治條例對日本5縣產品所定相關禁制規定,已於今日發函嘉義縣、雲林縣、基隆市、屏東縣、連江縣、澎湖縣、彰化縣、花蓮縣、宜蘭縣、金門縣及新竹縣共11縣市,就各該食安自治條例條文有牴觸憲法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之部分,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與第4項予以函告無效。

本部已於本年2月21日依食安法第4條第5項第1款規定,公告訂定「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並自同日生效,爰自生效日起,除前開公告規範之食品不得輸入查驗外,其他食品倘無違反「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容許量標準」,即不得逕予禁止輸入或販賣。

經檢視本部主管之16縣市,定有禁止販售日本福島等5縣食品或相關規定者有上述11縣市,已於2月21日函請其表示意見。

經蒐集意見並研析後,認為有關對特定產品採取之管理措施,及各種產品之安全衛生標準或使用限制之訂定,除係為建立全國公平價值之生活條件外,亦對產品之進口管制發生直接影響,而涉國際貿易政策,爰就各該措施、標準或限制之訂定,應以科學證據等客觀標準為依據,並由中央行使風險評估之權限,為全國一致性之事項,依憲法及食安法規定屬中央權限,非屬地方自治事項,故地方政府自不得以自治法規任為相異之管制規定。上開縣市食安自治條例相關規定顯已牴觸憲法及食安法規,爰予函告自111年2月21日起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