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 facebook
  • line
  • twitter
  • 列印
  • 回上一頁

訂定「醫事檢驗師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 資料來源:醫事司
  • 建檔日期:110-11-23
  • 更新時間:110-11-2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衛部醫字第1101667646號

依據:醫事檢驗師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
公告事項:
一、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事檢驗所字樣。
二、檢查、檢驗項目及服務時間。
三、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
四、檢驗儀器設備。
五、檢查、檢驗費用。

部長 陳時中

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