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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家庭牙醫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家庭牙醫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認定基準」及「家庭牙醫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 資料來源: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 建檔日期:110-11-02
  • 更新時間:110-11-0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衛部心字第1101762437號

附「家庭牙醫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家庭牙醫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認定基準」、「家庭牙醫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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