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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升機構照顧品質、落實老人權益保障

  • 資料來源:社會及家庭署
  • 建檔日期:109-05-12
  • 更新時間:109-05-12

    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今(12)日三讀通過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總計修正14條、新增2條。衛生福利部對立法委員與各界長期關注與支持老人福利業務,以及委員在審查過程時提供諸多寶貴意見,表示感謝。
    本次修法重點如下:

  1. 為鼓勵免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配合國 家長期照顧政策,發展多元、多層級服務型態,參與居家式及社區式照顧服務資源布建,本次修法爰增訂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明定其辦理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之項目及基準者,得接受補助,俾擴大社區照顧量能,落實在地老化政策。
  2. 老人因被疏忽、虐待或遺棄發生危難時,縣市政府提供適當保護及安置,並代墊因此所產生之相關費用,基於社會福利資源之使用者付費原則,應由依民法互負扶養義務之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返還代墊款項,爰追償對象由直系血親卑親屬擴大納入老人本人及其配偶;惟考量部分返還義務人可能因生活陷困,或有其他特殊事由未能負擔,亦同步明定地方主管機關應建立審查機制,就其返還代墊費用予以減輕或免除,以兼顧衡平及照顧弱勢。
  3. 雖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原即對老人福利機構服務品質負有監督之責,惟為周延維護老人權益,本次修法也增列地方主管機關對於入住老人福利機構,且無扶養義務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服務對象,得結合民間團體,借助外部力量,監督該機構之服務品質。
  4. 另針對老人福利機構倘因虐待、妨害住民身心健康、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或供給不衛生之餐飲或有其他重大情事,致服務對象死亡,已嚴重影響住民生命安全與受照顧權益,本次修法除加重罰鍰額度外,亦明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並得令其停辦1個月以上1年以下,以加強預防及遏止不當照顧情事之發生。

    衛生福利部表示,我國已邁入高齡社會,本部將積極透過政府部門及民間單位的共同合作,正視老年人在地需求,鼓勵民間配合國家長照政策,提供多元、全方位的照顧服務,落實全人關懷,並加強弱勢照顧,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落實推動本次修法相關規定,維護每位老人權益,攜手建構友善老人之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