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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必要藥品清單」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9-09-03
  • 更新時間:109-09-03

   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於109年9月3日公告修正「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必要藥品清單」,共計398項。為強化廠商預先通報必要藥品不足供應之情事,健全藥品供應短缺通報暨後續評估處理機制,衛生福利部曾於107年6月19日公告修正「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必要藥品清單」。前揭公告清單歷時2年多有更新之必要,為使必要藥品清單更符合臨床使用情形,食藥署持續委託社團法人臺灣臨床藥學會邀集各醫學中心討論,參考世界衛生組織(WHO) 2019 Essential Medicines List及國內疾病治療指引等文獻,並參採專科醫學會之意見,依藥品短缺風險評估新增或刪除部分品項,完成修訂「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必要藥品清單」。

    持有經公告為必要藥品之許可證者,如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該藥品之虞時,應依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至少於六個月前向食藥署通報。其通報方式、內容及相關應遵行事項,依105年7月11日公告「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