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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藥事法第六條之一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9-09-03
  • 更新時間:109-09-03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 為掌握醫療用笑氣(氧化亞氮)流向,避免流入非醫療用途,依據藥事法第6條之1第1項規定,於109年9月3日公告修正「藥事法第六條之一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將「醫療用笑氣(氧化亞氮)」納入追溯或追蹤應申報品項,並於109年10月1日正式實施,以強化流向監測。

我國目前核准醫療用笑氣(氧化亞氮)共計2張許可證,核准適應症為「吸入性全身麻醉、鎮痛」。持有該等藥品許可證藥商及從事該類製劑批發業務之販賣業藥商,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份藥品追溯或追蹤資訊,上傳至食藥署所建置之藥品追溯或追蹤申報系統,未依規定申報之業者可依藥事法第92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另食藥署每年度會舉辦藥品追溯或追蹤業者申報說明會,以協助業者熟悉申報作業及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