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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保保費10年補繳期,將自108年1月31日起陸續屆滿衛福部呼籲民眾盡快補繳保費,以保障未來給付權益

  • 資料來源:社會保險司
  • 建檔日期:108-01-23
  • 更新時間:108-01-23

衛福部表示,國民年金保險(下稱國保)是每2個月開計1次繳費單,首期(97年10月、11月)保險費於97年12月底寄發,應於98年1月底前繳納,該期保險費之10年補繳期限將於108年1月31日屆滿,之後各期的補繳期限亦將陸續屆滿10年,而欠費超過10年之保險費不得請求補繳,亦不得計入保險年資,未來領取年金給付時,老年年金不得擇優領取A式(金額至少3,628元),身心障礙年金則無法享有基本保障4,872元,給付權益影響很大。

衛福部表示,為提醒國保被保險人保費10年補繳期限將屆之給付權益影響,該部已於106年10月30日函頒「國民年金保險費十年補繳期屆至因應對策」,結合衛福部、勞保局、原民會、教育部、內政部、法務部及各地方政府等相關機關,透過電視、廣播、網路等各式媒體通路,貫通教育體系、結合役政資源及監所轉送宣導摺頁等作為,加強宣導國保保費超過10年未繳之權益影響,縣市政府並藉由面對面訪視被保險人(尤其即將屆滿65歲者)及在地性宣導,輔導民眾補繳欠費,以免權益受損。

衛福部指出,很多民眾未繳納保費是因為對政府沒有信心,事實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截至107年12月底止,基金積存數額已達3,111億元,基金財務安全無虞,且國民年金法已明文規定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民眾無須擔心領不到年金給付。根據勞保局統計截至108年1月9日止「欠費首月為97年10月之被保險人」約有102.6萬餘人尚未繳費,基於社會保險權利(領給付)義務(繳保費)對等原則,民眾需盡繳納保險費義務,始能享有保險給付之權益,請民眾仍應按時繳納保費或補繳欠費,才能確保自己未來領取保險給付的權益。

衛福部呼籲,民眾如有尚未繳納之保險費請儘快洽詢勞保局補單繳款,若無力一次繳納所積欠之國保保費及利息,可向勞保局辦理分期(最多分40期)繳納保險費。

衛福部進一步指出,為減輕年滿65歲或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被保險人分期繳費期間的經濟壓力,已於108年1月4日發布修正「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凡年滿65歲或符合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前3期每期應繳金額依序以被保險人最早欠費之首3個月保險費計算,亦即前3期最低應繳金額由1,000元調降至674元、505元或337元(依當期補助身分別之自付金額計算)。

衛福部提醒,已符合老年年金給付請領資格之被保險人,倘無力繳納保費可向勞保局提出分期繳納欠費之申請,如經核可並按期繳納保費,即可領取老年年金給付。另衛福部為了讓民眾清楚了解國保保費超過10年未繳之重大影響,已製作淺顯易懂的懶人包(如附件)供民眾參閱。民眾如仍有相關疑問,也歡迎向勞保局國民年金諮詢專線(電話02-23961266轉6066)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