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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澄清說明有關4月9日魏應充先生於臉書指控食藥署配合檢察官作偽證乙事,與事實不符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8-04-09
  • 更新時間:108-04-09

針對4月9日魏應充先生於臉書指稱「衛福部食藥署配合檢察官作偽證」乙事,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澄清說明,有關頂新問題油品案,食藥署皆係配合一、二審法院函詢事項函復事實說明,並無配合檢察官作偽證,魏先生所稱已涉刑法140條第2項侮辱公署罪,食藥署將保留法律追訴權。

食藥署曾於104年8月20日FDA研字第1040035319號函回復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7月30日彰院恭刑辰103矚訴2字第1040024901號函,係針對一審法院函詢,說明食藥署於103年11月4日函送彰化縣衛生局之檢驗報告書中總極性化合物係使用快速檢測儀檢驗,若超出其測定範圍5-40%,將以>40%及<5%表示。食藥署105年4月15日FDA研字第1059901675號函係回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3月17日中分東刑秋104矚上訴1718字第3302號函,就二審法院所詢,說明食藥署於104年12月1日函送彰化縣衛生局之檢驗報告書,係依據公告檢驗方法檢驗,其實際檢驗日期為104年2月6日、檢體係緩慢加熱至熔點、樣品於實驗室以室溫保存等。

食藥署實驗室皆以實際檢測結果出具檢驗報告,並依據法規與科學事證回應一、二級法院詢問,絕無所謂配合作偽證之情事,食藥署再次重申,針對魏先生於臉書所為不實指控,已涉刑法140條第2項侮辱公署罪,食藥署將保留法律追訴權,必要時亦將採取後續法律行動,以正視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