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5月24日三讀通過行政院版本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46條之1條文,增訂散播有關食品安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之刑罰。
考量謠言或不實訊息之散播,已嚴重影響國人社交生活及社會安寧,而現今資訊流通速度極快,謠言或不實訊息所產生之影響亦隨傳播速度等比層升。為阻絕謠言或不實訊息散播造成無可回復之損害,有予以處罰之必要。鑑於食品安全之資訊乃民生重要議題,其正確性至為重要,若有針對食品安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以任何方式散播,皆會造成民眾大規模之恐慌並危害公共安全,爰增訂食安法第46條之1,針對散播有關食品安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以彰顯政府防制假訊息危害,維繫國家社會安定的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