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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召開專家會議獲得共識 將明訂得重消使用之單次使用醫材品項與處理使用規定確保病人權益

  • 資料來源:醫事司
  • 建檔日期:108-05-14
  • 更新時間:108-05-14

       衛生福利部於今(14)日邀集醫學工程學者專家、感染管制學會、相關醫學會、各層級醫院協會、消費者代表、地方衛生局及食品藥物管理署、中央健康保險署、疾病管制署等單位,召開「單次使用醫療器材管理研商會議」,獲得共識如下:

  1. 經檢視世界各國之醫療器材管理規定,除法國外,均容許仿單標示為單次使用之醫療器材得重消使用;惟考慮其處理再使用之安全性、效能性及病人經濟之可負擔性,應以正面表列方式由衛福部公告得再使用之品項及處理使用規定。
  2. 請各專科醫學會依據臨床治療使用需要,並兼顧安全性、效能性及民眾經濟可負擔性等三項原則下,於1個月內提供建議品項及相關文獻資料,由本部組成專家委員會審查後,公告得再處理使用之品項清單。
  3. 醫院於使用前揭品項時,應依醫院評鑑及感控查核要求,建立內控機制,訂定使用醫材器械安全管理及不良醫材事件通報;衛福部將委託專業團體,訂定醫材再處理使用基準供醫院遵循,並建立外部查核機制,以確保其使用之安全及品質。
  4. 醫院於使用前揭清單品項時,應向病人充分說明其使用利弊及收費差異,給予病人選擇權利。

       衛福部強調,為確保病患權益與使用安全,醫療機構使用重消醫材應符合衛福部公告之品項,或於事前提出申請增加品項,違者依醫療法第108條第4款規定,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就違反規定之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之門診、住院業務,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