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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針對媒體報導台鉅公司質疑化粧品中石綿檢驗方法之回應說明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8-07-27
  • 更新時間:108-07-29

有關媒體報導台鉅公司指稱「食藥署這次依照ISO22262方法驗出,是針對空氣檢測方式,並非官方今年3月招標的XRD所得的數據結果…」,食藥署表示台鉅公司之說法與事實不符,該署說明如下:

 1.目前國際間檢驗石綿的方法所使用的儀器包括有偏光顯微鏡(polarized light microscope, PLM)、X射線繞射分析儀(X-ray diffractometer, XRD)、穿透式電子顯微鏡(transmission electron microscope, TEM)或掃描式電子顯微鏡(scanning electron microscope, SEM)搭配能量分散X射線光譜儀(dispersive X-ray spectrometer, EDS)等,不同類型儀器之靈敏度及適用性並不相同,其中以TEM-EDS靈敏度最高。由於化粧品中石綿主要來自石綿未淨化完全之滑石原料,考量化粧品中滑石用量與石綿殘留量必須使用靈敏度高的儀器方法才能有效偵測到石綿纖維。

 2.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USFDA)與荷蘭食品及消費商品安全局(NVWA)於2019年、2018年發布的調查報告,分別以TEM或SEM搭配EDS作為化粧品中石綿的檢測判定方法,食藥署以TEM-EDS檢驗,是符合國際的檢驗方法。

 3.食藥署今年針對化粧品中石綿之計畫,共有108年度「市售含滑石原料化粧品中石綿殘留監測」及108年度「化粧品中殘留石綿之影像分析」委託辦理計畫兩項標案,要求承辦實驗室分別使用PLM、XRD及TEM-EDS等方法進行檢驗,用以綜合判定。

 食藥署重申,化粧品業者應恪守相關規定,製造化粧品應層層嚴格把關品質,善盡產品及原料之管理責任,保障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倘經查獲不符合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相關規定者,依法嚴加處辦。石綿為我國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凡經檢出石綿者,涉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6條,依同法第22條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廢止該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違規產品依同法第16條、第17條、第18條,不得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回收,並沒入銷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