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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為使業者更能落實營養標示制度,並配合「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之修正,衛生福利部於108年11月7日公告修正「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其重點說明如下:

  1. 調整營養標示格式,並增訂切割表格之營養標示方式。
  2. 增訂g、mg、μg之民眾習慣認知的通用單位符號表示。
  3. 修正數據修整原則,增加得以四捨五入方式修整。

       本應遵行事項自公告後即日生效,倘該類膠囊、錠狀產品已符合原應遵行事項規定者,則無須再做任何修正。未依規定標示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標示不實者,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違規產品通知限期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相關資料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www.fda.gov.tw)首頁」>「公告資訊」>「本署公告」網頁查詢。另,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http://www.foodlabel.org.tw),建置之「營養標示格式專區」系統,提供製作營養標示格式功能,惟業者仍應逕自確認營養標示值之正確性,歡迎多加利用。

相關檔案

  1. 公告檔
  2. 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3. 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問答集Q&A
  4. 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