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 facebook
  • line
  • twitter
  • 列印
  • 回上一頁

公告訂定「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6-12-29
  • 更新時間:106-12-29

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12月29日公告訂定「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該規定重點為,依健康食品產品型態不同,應標示藥品區隔、保健用途,並標示食用量之醒語。

衛福部表示,為提供消費者清楚資訊,避免誤解「健康食品保健功效是藥品療效?」甚而延誤就醫,或以為「健康食品多吃多健康?」等迷思,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3條第1項第10款公告「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自107年1月1日起,健康食品產品應於「注意事項」加標以下內容:

  • 膠囊及錠狀產品:
    1. 考量產品型態與藥品較為類似,應標示「本產品非藥品,供保健用,罹病者仍需就醫。」字樣。
    2. 對於食用量提醒,應標示「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勿過量。」字樣。
    3. 膠囊及錠狀以外產品,應標示「本產品供保健用,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字樣。

衛福部提醒本規定於明(107)年1月1日上路,對於法規生效日(107年1月1日)以後才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者,均應依規定標示,並無緩衝期;而法規生效日前已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者,緩衝期至108年6月30日,即產品於108年7月1日起製造者,均應依規定標示。

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