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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及「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草案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6-11-08
  • 更新時間:112-07-05

衛福部食藥署於106年11月8日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及「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草案,主要在於為使法規更加落實,及清楚易懂,並與國際規範更加調和,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 增訂營養標示橫向切割標示方式及多種口味共標的標示方式,大幅提升民眾閱讀營養標示的便利性。
  2. 增列g、mg、mL、L等民眾習慣認知的通用單位符號表示。
  3. 修正數據修整原則,增加得以四捨五入方式修整。
  4. 增列不定重之產品(如:烏魚子)份數值得以加註「約」字表明。
  5. 增加部分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品項,如:沖泡用且未含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物之乾豆、麥、其他草木本植物及其花果種子(如:黑豆茶包、麥茶包、花草茶包等);針對熱量及營養素含量皆符合「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得以「0」標示條件之食品,亦得免營養標示;惟如欲自願提供營養標示,則應符合「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另,針對非直接販售予消費者之食品及食品原料,如欲自願提供營養標示,須如實標示。
  6. 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標示不實者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違規產品應依食安法第52條規定,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該兩項修正草案預告為期60天意見評論,以蒐集各界意見,內容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首頁」>「公告資訊」>「本署公告」網頁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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