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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重申有關奈米食品器具及容器之管理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6-11-04
  • 更新時間:106-11-04

針對宣稱「奈米」之食品器具及容器,如未經申請核可即上市販售,經衛生機關查獲一律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相關規定處辦。

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已針對有宣稱或標示奈米之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成立稽查專案,如經衛生機關查獲一律依照違反食安法規定處辦,食藥署也呼籲食品業者應盡速依食安法檢視製售之產品有無違反相關規定,做好自主管理,並依照食藥署公告之含奈米物質食品器具容包裝申請作業指引,經審查通過後始得販售。

奈米科技為新穎性技術,其應用於食品生產之安全性不明,在確認其安全性前,不得添加於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裝中,亦不得宣稱或標示於產品外包裝。食藥署已公開「含奈米物質食品器具容器包裝申請作業指引」,業者如欲應用奈米技術於食品包材容器具之生產,需依指引內容向食藥署提出申請(詳細申請作業文件及程序請參考附件),經確認其食用或接觸食品之安全性,始得用於食品或食品器具、容器、包裝。如將未經申請核准之奈米物質用於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涉及違反食安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如有宣稱或標示不實,則屬違反同法第28條相關規定,依同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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