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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與地方聯手出擊主動查獲鹹蛋黃驗出蘇丹色素四號

  • 資料來源:
  • 建檔日期:106-09-27
  • 更新時間:110-11-08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於8月執行中秋節應景食品抽驗,於「采棠肴鮮餅鋪」抽驗鹹蛋黃,經該局初步檢出蘇丹色素四號,並於9月20日後送本署協助檢驗,於26日確認檢出蘇丹色素四號1.34 mg/kg。

食藥署立即於9月26日下午會同臺中市衛生局追查源頭,「采棠肴鮮餅鋪」現場已無同批鹹蛋黃,並查知購入來源為雲林縣永信蛋鴨場,購入數量為500顆,均作成紅豆蛋黃酥、綠豆蛋黃酥及金莎酥等三款產品販售給散客,目前均已售罄無庫存。該次抽驗之鹹蛋黃係經業者將進貨之生鹹蛋黃噴上米酒後再放進200℃烤箱烤15分鐘,待冷卻後放入冷凍庫儲放,過程並未添加其他添加物,且現場查核製作區亦未發現有非法食品添加物。

食藥署於確認源頭為永信蛋鴨場後,於今(27)日通報三部會署(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啟動聯合稽查機制,由食藥署於今日下午會同農委會、環保署化學局、與雲林縣衛生局及農業局共同至蛋鴨場(附設鹹蛋製造場所)進行稽查。現場取樣生鮮鴨蛋、鹹蛋黃、鹹蛋、飼料與包覆鹹蛋之紅土等檢體攜回檢驗。

食藥署表示為維護民眾食的安全,針對市售鹹蛋黃類產品歷年均有執行後市場抽樣檢驗,近三年共計抽樣144件產品檢驗蘇丹色素,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

食品使用非法添加物,已涉嫌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及第49條第1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千萬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