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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7月起實施食品規範新制報你知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6-06-27
  • 更新時間:112-07-07

為強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並保障消費者權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於106年7月起有7項新制上路,新制規範內容重點摘要如下:

項目

新制名稱

重點摘要

實施日期

1

食鹽中添加碘化鉀及碘酸鉀之限量標準及標示規定

(1)提高食鹽中營養添加劑碘化鉀及碘酸鉀之限量標準。

(2) 添加碘化鉀或碘酸鉀之包裝食用鹽品,其品名、醒語及營養標示應依規定辦理。

(3)未添加碘化鉀或碘酸鉀之包裝食用鹽品,亦應依規定標示相關醒語。

106.7.1

2

市售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之品名及標示規定

產品品名標示為奶油、鮮奶油/乳脂/食用乳油/鮮乳油、人造奶油或脂肪抹醬,特定油脂含量須達到規定。

106.7.1

3

包裝奶精產品之品名標示規定

產品品名標示奶精,其內容物如未含奶粉、牛奶等原料或是乳含量未達50%者應加註特定字樣標示。

106.7.1

4

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

以自動販賣機販售之食品(含包裝、散裝或自動販賣機調製食品),應依規定標示販賣機業者及食品內容物、產地、過敏原、重組肉、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等資訊。

106.7.1

5

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標示規定

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則均應依食安法第26條標示,且須同時讓消費者知悉產品適用於接觸食品、為重複性或一次使用等資訊,並明確告知使用該產品的注意事項。

106.7.1

6

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擴大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業者,納入具有工廠登記但未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業者。

106.7.1

7

新增3類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

新增食用醋、蛋製品、嬰幼兒食品3類業者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管理系統。

106.7.31起分階段實施

食藥署再次呼籲,食品業者應留意新制規定,請勿觸法。如產品違反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違反食品相關標示規定、未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或經公告指定食品業者建立追溯追蹤資料不實,或未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且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產品標示不實,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產品未依規定標示,應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詳細新制內容可參閱附件資訊,或至本署官方網站之「公告資訊」項下查詢相關公告或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