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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於106年6月8日公告修正「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規定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6-06-08
  • 更新時間:106-06-08

衛生福利部於106年6月8日公告修正「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這次修正擴大實施投保對象,納入具有工廠登記但未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業者,應於106年7月1日前完成投保。

 

    投保產品責任保險除了使消費者能吃得更有保障外,更能分攤業者在發生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時之風險。食品藥物管理署表示,這次修正納入具有工廠登記但未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業者為實施對象,例如具有製造或輸入農產加工品的農會或合作社,另也敘明委託及受託製造廠商,應以委託廠商優先投保,對其產品負相當之管理責任。

 

    食品藥物管理署提醒食品業者,如未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3 條之規定,可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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