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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綜合商品零售業者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指引」草案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6-06-08
  • 更新時間:112-07-07

      衛生福利部於106年6月8日預告訂定「綜合商品零售業者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指引」(下稱指引)草案,以利綜合商品零售相關業者依循相關法規要求及落實風險管控原則。該指引草案將進行為期60天之預告評論期,以蒐集各界意見。

      衛生福利部於105年4月21日公告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已新增「達三家以上綜合商品零售業獨立門市(非百貨公司)之連鎖品牌,且資本額三千萬元以上」之大型便利商店、量販店及超級市場等通路商業者約60家品牌,自106年7月31日起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

      為利通路業者訂定前述計畫,衛生福利部預告訂定指引草案,建議食品業者落實自主管理,依照風險評估及危害分析與重要管制點的精神,就其產業特性於原料來源、製造、儲藏、銷售等各項重要管制環節,掌握及依循相關法則要求,並呈現於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中,確保所流通販售產品之衛生安全。草案內容可至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預告法規沿革區)項下下載。

      經公告業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屆期如未依規定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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