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 facebook
  • line
  • twitter
  • 列印
  • 回上一頁

有關化粧品廣告管理事項食品藥物管理署澄清說明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2-12-11
  • 更新時間:102-12-11
有關報載「衛福部硬性規定化粧品可使用的廣告詞句,未隨時代進步改變,管理缺乏彈性,確實會限制廣告創意的發揮」乙節,食品藥物管理署說明如下:化粧品廣告宣稱,依規定不得涉及誇大不實及醫療效能宣稱,為使業者有規可循,本署蒐集歷年廣告相關詞句,並於102年3月26日令「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列舉」,本例示及列舉為一範例,非以此為限。本署化粧品廣告審查,秉持尊重業者之創意,同時保障消費者權益下,以不涉及誇大不實或涉及醫療效能宣稱為審查原則。並已參酌國際間管理規範,前已於102年6月編訂「化粧品廣告製作指引」,作為業者廣告之製作標準參考依據。
食品藥物管理署對於化粧品管理,著重上市產品安全監測措施,除繼續加強督導地方衛生機關取締不法化粧品外,亦請民眾協同監督檢舉非法,並可透過本署網頁〉便民專區〉為民服務信箱及消保服務專線02-2787-8080,以供民眾檢舉及諮詢。民眾如因購用的化粧品發現有不良品或不良反應發生時,可通報食品藥物管理署所建置的「全國化粧品不良品通報系統」,網址:http://cosmetic-recall.fda.gov.tw,通報專線:02-2396-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