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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台南市查獲業者違法使用順丁烯二酸酐化製澱粉案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2-12-17
  • 更新時間:102-12-17
有關媒體報導台南市衛生局查獲業者違法使用順丁烯二酸酐化製澱粉案,食品藥物管理署說明如下: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自順丁烯二酸酐化製澱粉事件後,每月持續抽驗10件監控市售食品。其中發現所抽驗『蕃薯粉』之順丁烯二酸超量,移請台南地檢署偵辦,發現台南善化區茂利澱粉廠疑涉有重嫌,台南市衛生局配合台南地檢署至現場查封順丁烯二酸酐化製澱粉240公噸。
食品藥物管理署表示今年5月爆發順丁烯二酸酐化製澱粉後,立法院於102年5月31日三讀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案」,大幅加重罰則:對重大食品違規事件,採從重處罰,最高可罰1500萬元,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可處無期徒刑。凡攙偽或假冒或添加未經核准添加物,直接移請檢調,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如違反該款規定者,依第44條規定處新台幣6至1500萬元罰鍰,復依第49條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00萬元以下罰金。同時違規產品,須依同法第52條規定應予沒入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