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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機關查處行動不因味全公司刊登廣告而有所不同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2-11-18
  • 更新時間:102-11-18
一、味全公司油品涉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情事,衛生機關查處行動,不會因該公司委託頂新代工或對大統長基進貨不知情等理由,而有所不同。

二、消費者購買味全油品,依消費保護法規定,味全公司為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應確保該商品,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且不得有損害消費者或第三人之虞。

三、本案已進入司法偵查階段,味全公司有任何意見,可對司法機關主動說明。該公司刊登啟事,僅屬單方面陳述。

四、對於不法廠商有油品混充、攙加銅葉綠素或標示不實的行為,衛生機關一定依法嚴查重罰,絕不寬貸。廠商自行刊登啟事,不會改變衛生機關查處的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