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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規定,自104年7月1日施行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2-10-08
  • 更新時間:102-10-08
有鑑於市售宣稱含果蔬汁的包裝飲料多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為加強管理相關產品,自101年召開歷次業者溝通說明會及相關專家會議,參酌各界意見,於102年10月2日公告訂定「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除彙整自95年起公告10%以上果蔬汁產品須標示原汁含有率規定外,亦規範添加果蔬汁含量10%以下或由食品添加物提供果蔬風味,且可直接飲用的包裝飲料,未來如容器或外包裝上宣稱果蔬名稱或果蔬圖示(樣),皆須依規定標示。
本規定於1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食品藥物管理署呼籲相關業者及早配合辦理。本規定於施行日起,如查獲產品未依規定標示,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7條規定,最高可處300萬元罰鍰,另依同法第52條規定,違規產品應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另依據同法第44條規定,如查獲添加未經核准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有毒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等違規行為,最高可處1500萬元罰鍰。
本規定內容及常見問答集可至本署網站>公告資訊>本署公告查詢(www.fda.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