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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並主動通報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2-08-10
  • 更新時間:102-08-10
食品藥物管理署今(10)表示,為預防食品中毒及不符合食品流通市面,食品業者應強化自主管理措施,當接獲民眾客訴,只要有可能是所製造或販售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該立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所轄衛生主管機關。違反者,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登記、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
本署強調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法後,為確保消費者飲食衛生安全,已強化各階段食品業者對其產品負有落實自主管理及確保食品安全之責任,除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及經公告指定之業者並須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外,食品業者一旦發現其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情事時,應立即主動通報主管機關,俾使民眾飲食安全及消費權益獲得保障,並避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