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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重申-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開放中藥批發業,對於中藥產業並無負面衝擊

  • 資料來源:中醫藥司
  • 建檔日期:102-07-10
  • 更新時間:106-05-24

新聞摘要: 日期:102.07.09 單位:中藥組 編號:1020027 新聞內容: 為促進各產業界對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內容、潛在商機與政府相關配套規劃之瞭解,經濟部今(9)日假新北市辦理「ECFA服務貿易協議」研討會。對於中藥商於會中就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對中藥產業之影響所表達之意見,行政院衛生署說明如下: 一、陸資來台投資與中藥材漲價無直接性關聯 中藥材近年價格之波動,係因中國大陸近年經濟成長,中藥材需求量增加,且與全球氣侯變遷與中藥材栽種面積減少等因素有關,與洽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或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無關。為確保台灣消費者權益與市場公平競爭,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將會持續協同公平會及行政院消保處等單位,密切監控中藥價格是否有不當波動,予以穩定合理消費價格與市場秩序。 二、不會也不容許陸資來台投資而產生壟斷現象 開放大陸通商或二岸貿易簽署之前,台灣早已與大陸進行中藥材批發交易,過去並無被陸方壟斷原料貨源供應;98年開放大陸人民來台投資項目包含中藥材批發至今,已實際運作之陸資投資企業僅有1家,也未有壟斷市場情事。 陸資來臺事前有審查把關、事後也有監控,不容發生影響市場競爭之壟斷現象。經濟部將會同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必要時得禁止其投資。 三、並未開放陸資在台設立中藥房 本次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開放中國大陸來台投資中藥批發業,並未開放投資設立中藥房,不影響傳統中藥行生意。 四、陸資公司在台營業,不會造成大陸藥事人員進入 陸資到臺灣設立中藥批發公司,除須經經濟部投資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外,並應依我國藥事法規定,聘用臺灣中醫師、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如有租牌之情事,對該公司及人員將依藥事相關規定處分。 五、陸資來台投資營業項目不符,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撤回投資 陸資來台如果從事中藥零售業務,因與經濟部許可項目範圍不符,可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1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或撤回投資。 六、中藥商及中藥師人力問題,屬產業政策,不屬服務貿易開放範圍 有關中藥專業人員制度,乃為產業人力發展規劃課題,與服務貿易協議內容無關,衛生主管機關已就相關問題與業者溝通,仍將會持續依循合理、適法程序處理。 七、中藥批發服務貿易開放,產業如受有衝擊損害,有無配套 自98年開放中藥批發業迄今,並無發生妨?台灣業者之競爭情形與發生負面衝擊影響。衛生署後續仍將協同行政院相關部會與業者溝通,研討產業體質調整升級相關配套方案,促進產業競爭力提升,並密切觀察開放陸資對國內中藥業之影響。倘對我產業造成實質衝擊,則啟動與陸方磋商機制,並採取產業救濟輔導等因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