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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機關持續加強管理食品製造業者之衛生安全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102-06-04
  • 更新時間:102-06-04
有關今日消基會消費新聞報導衛生機關針對業者管控失靈一事,本局回應如下:
食品製造業者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0條規定,其作業場所、設施及品保制度,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業別,並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規定。違者依同法第31條規定,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登記。
各縣市政府每年皆依所訂稽查計畫執行轄區食品製造業者查察,並抽驗各式產品,以確保食品製造業者製程及產品衛生,本局將持續督導各縣市政府強化食品原料及製造廠商之稽查管理,以保障消費者飲食衛生安全。
有關檢驗方法部分,食品藥物管理局皆公告於官方網站,供業者依循。另為精進食品衛生相關管理,已全盤檢討現行食品衛生相關法令與執行面上所遭遇的問題食管法修法部分,已前於5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重點如下:
一、新增食品安全風險管理、食品輸入管理、食品檢驗專章:
(一)加強食品安全控管和風險評估
(二)加強輸入食品管理
1.優良廠商享有通關優惠
2.加重食品輸入業者責任
3.落實源頭管理
二、強化國內食品業者管理:
(一)明定業者應負自主管理責任
(二)強制業者必須登錄才能營業
(三)建置食品之追溯及追蹤系統



(四)提升食品從業人員衛生專業素質
(五)新增食品應標示項目
三、全面加重罰則:
(一)全面加重違反本法規定之罰鍰,最高得處1,500萬;如違法業者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且情節重大者,得於其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之。
(二)針對攙偽或假冒、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添加物之違法行為,直接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於死,最重可處無期徒刑。
(三)新增違反本法致人於死或重傷之刑責。
四、新增消費者損害賠償及保障揭弊者工作權或減免刑責之規定。
食品藥物管理局重申,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案正式施行後,各衛生局將依新法嚴格執行,並呼籲業者強化產品品質管理,對於原料之來源嚴格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