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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管理法新增輸入食品管理專章,加強輸入食品管理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102-06-09
  • 更新時間:102-06-09
「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已於5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此次重要的變革之ㄧ就是新增「食品輸入管理」專章,將現行「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內部分條文,明列於食管法,以達到依法行政法律授權的原則,食品藥物管理局呼籲業者及早因應,該專章的修法重點如下:
一、食品業者輸入產品時應依規定應申請查驗,並申報產品資訊,對於食品業者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資訊不實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暫停受理食品業者或其代理人之查驗申請。此外,符合規定之產品,得免予輸入查驗,然如輸入後,業者再行販售者,則將被處以免予輸入食品查驗暫停申請一年之處分。
二、輸入產品性質或邊境查驗時間等條件特殊時,可依法申請具結先行放行。經審查後,必要時業者必須繳納保證金後才能具結先行放行,並 將產品存於特定地點。如違法擅自移動、啟用或販賣者,或存放地點與實際不符者,除沒收保證金外,一年內,暫停該食品業者具結保管之申請,擅自販賣者,並得處販賣價格一倍至二十倍之罰鍰。
三、對於安全風險程度較高之產品,得於產品輸入前,實施系統性查核,且食品衛生安全事件發生時,可派員至境外進行調查,以維護國人健康。此外,如果發生重大食品安全衛生事件或輸入查驗不合格情況嚴重時,對於特定業者、產地或產品得依法予以停止其查驗申請。
另外,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條文第22條,未來食品業者在輸入產品時,除了負責廠商外,必須要將製造廠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等資訊,清楚標示於產品外包裝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