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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複性使用之塑膠類盤、碗及碟等食品容器應依規定標示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102-06-10
  • 更新時間:102-06-10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今(10)日公告「重複性使用之塑膠類盤、碗及碟等三類食品容器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規定標示及實施生效日期」,明確指定此3類塑膠類食品器具應標示品名、材質名稱、耐熱溫度、原產地(國)、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製造日期、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等8項,其中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等2項,須以印刷、打印或壓印方式,直接標示於產品之主要本體,以供民眾選擇安全餐具,避免不當使用。
為使消費者在購買塑膠類食品器具容器包裝產品時,清楚瞭解產品相關資訊及注意事項,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已於100年7月21日正式公告,重複性使用之塑膠類水壺(杯)、奶瓶、餐盒(含保鮮盒)自去(101)年7月21日起應依規範進行標示。為進一步確保消費者正確使用塑膠類食品容器,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擴大實施對象,強制規定塑膠類碗、盤及碟亦應符合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進行產品標示,本公告自公告後一年(即103年6月10日)正式實施,相關規定可至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重複性使用之塑膠類盤、碗及碟標示公告Q&A」(http://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3391)項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