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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衛生局採一致原則進行全面稽查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102-06-01
  • 更新時間:102-06-01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表示,為確保市售產品不受順丁烯二酸酐之污染,以維護食品安全,促進消費安心,全國各直轄市及縣市衛生局,於今日(6月1日)起,針對所公告之市售澱粉類產品之販賣業者是否張貼安全具結證明,進行全面稽查。
對於今日之稽查,有外界反應少數衛生局對於稽查結果之處理作業並不一致,緣因稽查時各衛生局所遭遇之臨場狀況可能不盡相同,故分別依法理情給予不同之改善期限。
為確保各衛生局之稽查步調一致,該局業再請各衛生局依以下原則辦理:
一、 未張貼安全具結證明者,產品一律暫行下架,衛生局得於業者提供供貨來源之證明文件,經查證屬實,證明產品衛生安全無虞時,得限期要求業者改善,並准產品暫時繼續販售。限期改善之期限,則由各衛生局依現場掌握之情況,依權責進行合宜之裁量,惟仍應以確保產品安全無虞為前提。
二、 對於未能張貼安全具結證明,又未能提供來源證明以供求證者,除產品一律下架外,並針對原料粉進行抽樣檢驗,無原料粉可供抽樣者,則針對產品進行抽樣檢驗,檢驗不合格時,除對販售業者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條文處辦外,並持續追查產品或原料粉之來源及流向,對於堅不交待來源者,並移請檢調機關辦理。
三、 對於安全具結證明內容不明確或有質疑者,經查證安全無虞者,則限期要求業者補貼經補正安全具結證明,並准產品暫時繼續販售。限期改善之期限,則由各衛生局依現場掌握之情況,依權責進行合宜之裁量。
四、 對於安全具結證明經進一步查證內容涉屬不實或偽造者,則依違反刑法第210、215條移送法辦,產品先行下架,並針對原料粉進行抽樣檢驗,無原料粉可供抽樣者,則針對產品進行抽樣檢驗。檢驗不合格時,除對販售業者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條文處辦外,並持續追查產品或原料粉之來源及流向,對於堅不交待來源者,並移請檢調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