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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醫學中心評定家數限制規範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102-05-12
  • 更新時間:102-05-12
緣因全國仍有14 縣市尚無有醫學中心,縣市首長及民意代表均多次積極爭取設置醫學中心,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亦於今(102)年4月1日之提案決議,醫院評鑑結果如有通過醫院評鑑醫學中心合格標準之醫院,即應評定為醫學中心,本署遂於5月8日公告102年醫院評鑑作業程序。後因立法院該委員會另於5月9日再次作成決議,要求本署應於3個月內提出配套措施,並考量對健保財務及分級醫療之可能影響。爰依據上開決議,決定本年度醫學中心評鑑,仍維持以往家數限制為原則,俟研議配套措施後,再決定醫學中心家數之相關規範。
自民國77年起正式開始實施醫院評鑑,並於96年開始限制醫學中心之家數維持19家,即使有符合醫學中心標準者,因家數限制之規定,分數較低者只能評為區域醫院,然而各地縣市首長為保障地區民眾就醫的品質,來函要求設置能處理急重難症的醫學中心,也有多位立法委員發言或提案,多次強力要求設置醫學中心。經過多次評估及討論,於本年度醫院評鑑程序公告,開放醫學中心家數之限制,醫院評鑑結果如符合醫院評鑑醫學中心標準,即可評定為醫學中心。
但依據立法院5月9日之決議,本署決定於三個月內,邀集各界學者專家及醫院代表深入討論評估醫學中心家數規範之相關影響,並提出配套措施,再決定未來如何研修醫院評鑑規定。並為避免耽擱今年度醫院評鑑之進度,醫學中心評定家數仍維持現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