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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公告「重複性使用之塑膠類盤、碗及碟等三類食品容器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規定標示及實施生效日期」草案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102-03-12
  • 更新時間:102-03-12
有鑑於重複性使用之塑膠類碗、盤及碟經常使用於餐飲業及一般家庭做為盛裝食品之容器,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今(11)日預告公告「重複性使用之塑膠類盤、碗及碟等三類食品容器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規定標示及實施生效日期」草案,明確指定此三類塑膠類食品器具應標示包括材質名稱、耐熱溫度、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等事項,以避免民眾不當使用。

為使消費者在購買塑膠類食品器具容器包裝產品時,清楚瞭解產品相關資訊及注意事項,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已於100年7月21日正式公告,重複性使用之塑膠類水壺(杯)、奶瓶、餐盒(含保鮮盒)自去(101)年7月21日起應依規範進行標示。為進一步確保消費者正確使用塑膠類食品容器,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規劃將塑膠類碗、盤及碟納入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進行產品標示之品項,相關規定可至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重複性使用之塑膠類盤、碗及碟標示公告草案Q&A」( http://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3391 )項下查詢。

該草案公開徵求各界意見,預告期60天,之後將正式公告規定,以保障消費者選購及使用塑膠類碗、盤及碟等食品器具容器之衛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