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 facebook
  • line
  • twitter
  • 列印
  • 回上一頁

涉及不法宣稱、廣告之健康食品及一般食品,政府均依法查處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102-03-15
  • 更新時間:102-03-15
針對「今周刊」雜誌第847期刊載「台灣法條規範嚴格 政府卻放任不作為」一文,報導政府僅針對經認證之「健康食品」的廣告有嚴格管理,對一般食品則無管理作為等情事,食品藥物管理局除感謝該雜誌長期以來藉由其平面媒體平台,關注國內食品衛生管理議題,並提醒了衛生機關應更加努力維護國人飲食健康之職責,該局並鄭重表示,無論是經過政府審查通過之「健康食品」,亦或是一般食品,其產品之宣稱或廣告內容,均須遵守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衛生機關必定會嚴格查察,涉有不法者亦依法處辦,絕非放任不作為。
針對該文內容指出,美國保健食品法規與我國不同乙節,食品藥物管理局表示,美國對於膳食補充品之管理,係對於具有特定保健成分能有「健康宣稱」(health claim),非該文內容所述,任何保健食品都可以宣稱功效。於我國亦對於一般營養素,可敘述其生理功能,並公布「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供各界參循,除健康食品外,一般食品均不得宣稱保健功效。
有關內文指出,美國FDA要求膳食補充產品必須符合「良好生產規範」(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 GMP)標準,台灣健康食品則無明文強制規定乙節,食品藥物管理局表示,我國對於健康食品之生產管理,除產品須符合衛生法規之要求外,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0條,明訂健康食品之製造,應符合良好作業規範。並依同法條對於該規範之標準,訂定「健康食品工廠良好作業規範」。食品藥物管理局自99年成立以來,每一年均以專案計畫執行健康食品工廠良好作業規範查核,並監測健康食品產品保健功效成分、含量、衛生及營養標示等符合性,確保健康食品安全衛生及品質。
一般食品廣告倘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2條規定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衛生機關現係以「一行為一罰、累犯重罰」原則,落實於違規案件之處辦,故亦有食品廣告因連續違規,罰鍰總金額高達數百萬元。除此,如食品廣告未取得健康食品認證,宣稱健康食品保健功效,按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是以,報導所述「罰鍰過輕,不符比例原則之情形」與現行法令規定與衛生機關執行實際情形顯有落差。
食品藥物管理局進一步表示,為有效淨化違規廣告,99年3月底,行政院成立跨部會「偽劣假藥聯合取締小組」,除由衛生機關重處廣告業者外,並由媒體主管機關請各媒體及相關公協會嚴加把關,拒絕刊登經衛生主管單位認定涉及違法之廣告。101年1~12月衛生機關處分違規食品廣告共計3,546件,罰鍰金額高達1.15億元,而廣告違規率亦由小組成立前,99年1月的14%,下降至101年12月的4.7%,成效顯著。
為徹底杜絕惡意違法者,食品藥物管理局已研提食品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等廣告管理相關法條規修正草案,從廣告行為及產品約束上,更加重業者及媒體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