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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收繳情形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102-03-15
  • 更新時間:102-03-15
二代健保新制於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全民健康保險法,並於102年1月1日實施。期間,在本局同仁全面積極宣導說明,暨各界及媒體先進持續關心協助下,截至目前,補充保險費繳納情形尚符預期,在此感謝所有扣費義務人的全力配合,也謝謝財政部、金管會等部會的協助。
二代健保新制實施第一年,以2%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預估收入約206億元,而由於股利所得集中於6月~8月配發、超過投保金額4倍之獎金多於1月~2月發放,以及2萬元以下利息所得,係於次年1月底前始由健保局開單收取等因素,以致於補充保險費收繳金額會產生季節性、週期性的變化。
為了減少對民眾之影響,補充保險費之計收,採就源扣繳方式,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並得寬限15日。經統計102年1月1日至3月14日,二個半月時間,補充保險費收繳約26.8億元,目前整體繳納情形尚符預期,本局仍將持續宣導,並以保守謹慎態度密切觀察後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