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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物管理局聯合縣市政府衛生局持續加強稽查牛肉產品原產地(國)標示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102-03-28
  • 更新時間:102-03-28
有關市售牛肉產品必須標示牛肉原產地(國)或牛肉原料原產地(國)之規定,食品藥物管理局積極督促各縣市政府衛生局持續加強執行標示稽查、宣導及業者輔導,並要求將該項業務列為例行性重點稽查項目。101年11月21日起至102年3月22日止,共稽查4,879家次,如有業者未正確標示牛肉原料原產地(國),衛生局要求其立即改正,總計合格4,878家次,合格率99.9%,不合格業者1家,經衛生局複查後已符合規定。
針對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之調查結果,食品藥物管理局將請各縣市衛生局針對涉嫌違反規定之業者加強稽查與輔導,如有未按規定標示之情形,可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及第17條之1,處新臺幣3萬至15萬元罰鍰;若涉及原產地資訊標示不實者,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規定,處新臺幣4萬至20萬元罰鍰。食品藥物管理局呼籲,如有販售含牛肉原料產品之食品業者,做好自主管理並確實標示牛肉原產地(國)或牛肉原料原產地(國),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