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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間健保會所提疑義,本署健保小組綜合回應說明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102-02-20
  • 更新時間:102-02-20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健保會應於各年度開始三個月前,在行政院核定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範圍內,協議訂定本保險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其分配方式,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不能於期限內協議訂定時,由主管機關決定。
去(101)年進行之健保102年度醫療費用總額協商結果,除醫院部門外,其餘各總額部門皆完成協定及分配,所以本署均依照協定結果予以核定,而醫院部門因為協商沒有共識,因此本署參考付費者代表方案及醫院代表方案,以及交議協商時所定之政策目標,進行核定,完全尊重協商結果及健保法規定。
至於醫院部門成長率之核定,主要仍以付費者方案為主,但兼顧本署之協商政策目標,在合理調整急重難科別之支付標準,解決五大皆空問題,並兼顧各層級醫院之發展;以及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等之前提下,給予醫院部門適度之成長率,以利醫療體系長遠之發展,確保國人就醫之權益,並非是向醫院傾斜。整體而言,本署核定102年總額之成長率為4.436%,遠低於行政院核定之成長率上限(6%)。
另有關試辦計畫之執行成效,於年度總額之協商時,皆會參考各部門總額執行成果,經充分討論後決定各專款項目及費用,以及訂定相關執行面之附帶決議,做為來年是否續辦之重要依據。其中包含慢性B型及C型肝炎治療試辦計畫以及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等之實施成效評估。以「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為例,101年本計畫專家學者評定「本計畫立意良善,且在執行面已有改善,建議繼續推行」,並非無效計畫;又截至101年,由92年24個社區醫療群增加至367個社區醫療群,144個診所增加至2,361家診所,包含2749位醫師、126家合作醫院,受益民眾由92年之6萬人增加至211萬人,更非少數人受益之方案。未來將不斷精益求精,逐步落實二代健保以病人為中心的家庭責任醫師制度。
受刑人醫療費用列為專款乙事,於102年總額協商時,考量受刑人於全國各地區之分布不同於一般保險對象(如東區之投保人口占2.18%,收容人數占11.27%),且醫療利用情形尚難預估,故實施初期採專款支應,實支實付,未用完之專款預算則回歸健保基金。
有關開放西醫基層診所執行之診療項目,係經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徵詢各專科醫學會,可於診所門診執行之項目為主。至於65019B「鼻中膈鼻道成形術-雙側」、81014B及81032B「骨盆腔子宮內膜異位症,電燒及切除—輕度/中度等3項診療項目,於醫院以住院手術為主,本署健保局亦為確保病患就醫品質及病人安全,主張不宜開放至基層診所執行,經協商結果未開放至基層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