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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使用二甲基黃事件之查核進度說明(4)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3-12-22
  • 更新時間:103-12-22
芊鑫實業社非法使用二甲基黃事件,食品藥物管理署及各縣市衛生局持續追查下游產品流向及下架情形,依據各縣市衛生局回報結果,截至103年12月21日上午10時止,總計出動663人次,稽查1,544家次(販售商/經銷商403家次、大賣場/超市/便利商店1,000家次、食品製造加工業者125家次、夜市攤商16家次),有使用二甲基黃之問題產品已下架、回收42,533.33公斤,問題產品清單今日無更新,同昨(20)日附件。
依據103年12月10日總統令公布修訂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食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情形,不得製造、販賣、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44條處6萬-2億元罰緩,另依同法第49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
食品藥物管理署再次呼籲豆製品業者使用乳化劑(消泡劑),若使用到「芊鑫豆製品乳化劑」,應立即停止使用並退回原購買廠商,倘再查獲使用違規食品添加物製造相關產品或於架上查獲相關問題產品,將祭以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