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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股份有限公司68項豬油油品預防性下架,相關業者應於10月10日18時前向轄區衛生局自主通報,並於10月12日午夜前辦理自主下架作業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3-10-09
  • 更新時間:103-10-09
有關正義股份有限公司向鑫好企業有限公司購買豬油原料混入食用油脂疑義,經10月8日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會同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徹夜清查,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3年10月9日函知食藥署,該公司於2月25日起以該原料精煉製成37項油品(如附件1);正義公司亦將103年2月25日前含豬油成分之其他31項油品產品(如附件2),總計68項豬油油品,均預防性下架。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違反者依同法第47條最高處300萬元罰鍰,以前揭68項油品為原料及其製造食品之廠商,應於10月10日18時前向轄區衛生局自主通報產品品名、規格、批號與有效日期、數量,並於10月12日午夜前辦理自主下架作業,回收品名與數量亦應通報轄區衛生局,否則將祭以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