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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佈 查獲飼料油混充食用豬油案說明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3-10-08
  • 更新時間:103-10-08
針對103年10月8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記者會說明查獲飼料油混充食用豬油,食品藥物管理署已會同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人員至正義股份有限公司瞭解台南地檢署發布疑似汙染油脂之下游業者及流向,並請業者先自主下架。
今日本署會同台南市政府衛生局前往台南地檢署瞭解正義股份有限公司供應商(鑫好企業有限公司)飼料油之來源及違規情形。待釐清後若業者利用飼料油充當食用油品出售謀取利益,涉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攙偽或假冒」,依同法第44條規定可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另,依同法第49條規定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8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