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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要求食用油脂製造業者,提供詳細來源流向資料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3-10-10
  • 更新時間:103-10-10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食品藥物管理署啟動預防性機制,擴大調查食用油脂製造業者,要求資本額3仟萬元以上之食用油脂工廠,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規定落實自主管理,於103年10月17日前完成清查所有食用油脂產品(包含植物油、動物油等)之原料來源及產品流向,並將詳細資料提供食藥署,必要時業者亦須配合食藥署進一步調查。此一行動,估計將至少涵蓋27家食用油脂工廠之清查,名單如附件。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41條,主管機關為確保食品符合食安法規定,得要求食品業者提供原料或產品之來源及數量、作業、品保、販售對象、金額、其他佐證資料、證明或紀錄,並得查閱、扣留或複製之,食品業者如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得依同法第47條第11款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在邊境管制部分,將建立輸入油脂進口分流政策,分別由衛生福利部、農業委員會、經濟部及環境保護署等部會,研訂油脂進口之輸入規定內容,送交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複合輸入規定,預定於2個月內(11月底)完成相關規定與行政程序。在正式公告複合輸入規定前,由各主管機關函請關務署透過關港貿資訊平台,將相關貨品報關資料,送交各簽審機關,以強化輸入油脂產品管理。
食品藥物管理署表示,進口貨品稅則號列第15章、CCC3823.19.20.00-4及CCC3823.19.30.00-2之供食用油脂之輸入業者進口時,應於進口報單上加註供食品用途或等義文字,並協請財政部關務署配合公告修正報關手冊,日後業者進口油脂產品均須於進口報單上加註用途,以防止飼料用或工業用油脂流入食品鏈。
另外,食品藥物管理署已針對自中國大陸(含香港及澳門)及越南出口之食用油脂採取邊境加強管控措施,並要求於輸入時檢附輸出地(國)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可供人類食用之衛生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
食藥署再次提醒食品業者,所使用之原料、食品製造及販賣各個環節,必須符合食品相關衛生安全法令之規定,並依法配合相關單位之調查,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