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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組肉品標示管理之說明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3-10-29
  • 更新時間:103-10-29
針對今(29)日媒體報導「重組肉應標示」之新聞內容,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說明有關重組肉品標示之規定及管理情形如下:
一、針對完整包裝之重組肉品: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22條規定,完整包裝食品中所含各項原料皆須詳實標示。且完整包裝之重組肉產品倘使用食品添加物(如:磷酸鈉)供作結著用途,或使用調味劑(如:胺基乙酸)供作調味用途,皆須詳實標示各別食品添加物名稱。如標示不實者,得處4至400萬元罰鍰;未標示者,得處3至300萬元罰鍰;且違規產品皆須限期回收改正。
二、針對餐飲業供應之重組肉品: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於93年起,輔導餐飲業者供應之重組肉品於菜單上明顯標示「重組肉」相關字樣,並要求應以熟食供應消費者食用;經衛生機關查證屬實,未標示且未當場改正者,將予以公布餐廳名稱。並於101年函請各縣市衛生局加強查核餐廳菜單是否如實標示「重組肉」字樣,查獲未標示者,已當場改善完竣。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及食品衛生安全,食藥署將持續與各縣市衛生局加強輔導餐飲業者於菜單上標示「重組肉」字樣,以利消費者辨識產品資訊,並保障消費權益及衛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