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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應依照「降低食品中塑化劑含量之企業指引」落實自主管理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3-10-04
  • 更新時間:103-10-04
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說明,食品中所含之微量塑化劑,多因食品原料遭受環境污染,或於食品生產、加工及貯存過程中,透過塑膠材質設備、容器或包材等之游離溶出,間接污染食品,與經人為惡意添加而檢出高量之塑化劑情況不同,故該種污染物質之管理,應以預防等源頭管理為主。國際間對於塑化劑之管制標準均訂於塑膠容器包裝之溶出限量,該署亦依國際管理原則,於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中訂定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等六種塑化劑之溶出限量,另規定專供3歲以下嬰幼兒使用之食品器具及容器,不得添加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及鄰苯二甲酸丁苯甲酯(BBP)等4種塑化劑。整體而言,相關規定仍較先進國家更為嚴格。
另外,為強化業者自主管理,自源頭減少塑化劑污染食品之風險,食藥署亦已訂有「降低食品中塑化劑含量之企業指引」,供業者自訂預防或改善產品受塑化劑污染之品質管理工作時,可參考之監測指標及行動準則。該指引除提供食品中含塑化劑之監測指標值外,針對檢出塑化劑含量超過監測指標值,應進行風險評估,以及後續異常處理措施等,均訂有明確之行政指導,可作為企業自主品管之依據,以落實食品企業自主管理之精神,確保食品安全、兼顧產業發展。
經歷食品塑化劑事件後,中央及地方衛生機關針對市售高風險產品亦進行監測及調查,超過企業指引監測指標值之產品,均持續抽驗追蹤及輔導改善。食藥署強調,目前並無國家訂有食品中塑化劑之限量標準,由於塑化劑非准用於食品之化學物質,且可能於正常情況下微量遷移至食品中,故源頭管制塑膠材質是否符合標準,始為減少暴露塑化劑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