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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查強冠公司進口香港飼料用油製售劣質豬油事件說明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3-09-11
  • 更新時間:103-09-11
食品藥物管理署會同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於9月11日追查強冠公司進口香港飼料用油製售食用油脂情形,業者無法完全區隔置放香港進口豬油槽污染之情形,爰將所有疑似受污染豬油產品全數封存,目前總計除原先「全統香豬油」產品外,新增24項含豬油產品品項(如附件1)。
有關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製售劣質豬油「全統香豬油」一案,截至103年9月11日下午2時止,食品藥物管理署及各縣市衛生局出動2,806人次,總計稽查食品工廠、夜市、攤販、供飲食場所及販賣場所等計11,697家次,稽查結果如下:強冠公司提供235家業者出貨數量為782公噸,下游廠商總計1,020家。各衛生局稽查已掌握問題油品流向為738公噸,其中封存油品數量約161噸,製成問題產品共249項(如附件2),下架封存回收數量約250.9公噸,目前銷毀8.6公噸。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違反者依同法第47條最高處300萬元罰鍰,以前揭24項油品為原料製造食品之廠商,應於24小時內盡速向轄區衛生局通報產品品名、規格、批號與有效日期、數量,並辦理自主回收作業,回收品名與數量亦應通報予轄區衛生局,否則將祭以重罰。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後,大幅提高檢舉獎金核撥比率,由罰鍰之5%增至10%,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宣傳、廣告或食品業者將給予獎勵,檢舉人可檢據相關事證向地方衛生局提起,因檢舉而查獲違反本法規定者,各縣市衛生局得依查獲案件所處罰金或罰鍰額度一定比例核發獎金予檢舉人,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