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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 ,促進業者重視自主管理責任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3-08-21
  • 更新時間:103-08-21
為強化食品業者其對產品之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進行把關之責,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7條第3項及第4項,於103年8月21日公告訂定「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首波公告的5大業別應依風險控管原則及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 , 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s)精神等落實自主品管,並於103年12月31日起實施強制性檢驗。
食藥署鑒於肉類、乳品及水產加工食品所使用養殖動物性來源的主原料,如殘留有不符規定的動物用藥,無法以後續加工製成予以去除,易造成最終產品安全的危害,加上對於食品添加物安全性的加強管理,以及包含病人用及嬰兒用的特殊營養食品,可能是這些特殊及敏感族群的唯一營養素來源,故公告「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規定:
1. 須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肉類加工、乳品加工及水產品食品工廠,至少應對所使用養殖動物性來源的主原料,進行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
2. 食品添加物的製造及輸入業者,至少應對食品添加物產品之原料、半成品或成品,進行重金屬或重金屬以外之不純物或其他衛生管理之項目檢驗;
3. 特殊營養食品業者,至少應對特殊營養食品產品之成品,進行微生物及營養素含量檢驗。
前述之最低檢驗週期為每季一次,應檢驗的主原料或成品未能達每季進料或出貨一次時,則逐批進行檢驗,檢驗結果紀錄應保存至該季或該批檢驗所製成產品的有效日期後6個月。
食藥署強調,自主管理並不以檢驗為唯一之手段,對於防止惡意添加非法成分的食安事件之發生,不是僅藉由檢驗即可以全面杜絕防止,食品業者應該重視自身產製及販售食品的責任,確保符合產銷管理之規範,對於經公告須實施強制性檢驗的食品業者,則更應進一步自行或委外進行檢驗,該檢驗結果可與供應商提供的檢驗報告,互為比對確認,以強化供應商管理,掌握產品的原物料、半成品及成品的衛生安全。
如未依規定進行強制性檢驗,將涉及違反食安法第7條第3項,可依同法第48條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