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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3-08-07
  • 更新時間:103-08-07
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於本(7)日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四,本次修正係食藥署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共同合作,持續增修訂國內農藥之核准品項、使用對象、方法及殘留量之規定,並參酌國際間標準,依據風險評估原則增修訂17種藥品在89種農作物/類別之殘留容許量,以期在保護國內消費者飲食安全之前提下,讓國內農藥之使用及管理更加合理化。

食藥署並持續對於市售農產品之農藥殘留持續進行監測,如發現有違反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規定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鍰,並由地方衛生局聯合農業機關追查供應來源及殘留原因,依法處辦,讓民眾食的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