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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7月1日起,寄送藥品進入國內有限量,且每年限兩次,並應事先申請同意。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3-06-05
  • 更新時間:103-06-05
小美為國內某大學畢業生,正與朋友討論想利用進入職場前最後一個暑假去日本旅行,計畫穿和服參拜神社、到知名遊樂園玩,當然也包括到女生最愛的藥粧店買眼藥水、防蚊液、新表x鳴等,不過她想,買這麼多藥回臺灣可能會被海關擋下來,不如先買一些,需要的話再請日本朋友代買寄回臺灣,但是…小美不知道明年7月1日起郵寄藥品回國有新的規定。
食品藥物管理署提醒國人,自104年7月1日起,郵寄、快遞藥品回國或自行攜帶「超量」藥品返國,一律應於輸入前事先申請進口同意書,違反者依藥事法規定,最重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據財政部關務署統計資料,99年4月1日至103年3月31日海關查獲不法藥物件數共670件,其中入境旅客違規攜帶超逾限量藥物件數共558件,郵包違規件數41件,快遞貨物或貨櫃夾藏等其他違規件數共71件;另,近一年海關查獲非法藥物態樣以壯陽藥、胎盤素針劑、肉毒桿菌素、止痛藥及中藥製劑等藥丸為主。
食品藥物管理署表示,從國外攜帶自用藥品返國應符合限量表規定,郵寄藥品回國原符合限量表亦可放行,惟考量有不肖業者投機或將不法藥物於限量內分批進口至國內,影響我國藥品管理制度,甚至危害民眾健康,故採取事前申請及限量管理措施。



以郵寄或快遞方式寄送藥品回國,自104年7月1日起,應於藥品寄送回國前,依據「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規定,向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進口同意書,「非處方藥」每次寄送回國數量不得超過12瓶或軟管類12支或總量1,200顆,且於6個月內不得重複申請;寄送「處方藥」則不得超過處方箋合理用量。
有關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返國,應符合「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規範,表列內的藥品攜帶限量依表列數量規定,表列以外的「非處方藥」每種限帶2瓶(盒),表列內藥品及表列以外的「非處方藥」攜帶總量合計不可超過6種。如超出限量,則應於返國前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進口同意書;另外,攜帶「處方藥」則須憑醫療院所證明,其攜帶量不得超過該醫療證明的處方量。
藥品如未經核准寄送至國內或超量攜帶入境,則屬於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的禁藥,最重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經查獲的禁藥沒入銷燬。食品藥物管理署呼籲國人,注意攜帶自用藥品返國應符合限量,攜帶超量或寄送藥品回國須事先申請同意文件,切勿以身試法,避免受罰。
查詢相關資料請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個人輸入自用藥品規範專區」(http://www.fda.gov.tw/TC/site.aspx?sid=3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