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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基因改造食品之管理,預告「包裝食品、食品添加物及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等三草案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3-06-20
  • 更新時間:103-06-20
針對報載「衛福部打算違法不要求標示基改產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澄清,包裝食品中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強制一定標示,且依據103年2月5日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藥署已進一步檢討修正原已規範之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黃豆及玉米相關規定,於今(20)日預告「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及「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草案,以加強基因改造食品之管理。
相較於現行的基因改造食品標示規範,本次增修訂重點包括:
1. 擴大實施範圍,將現行包裝食品擴大至食品添加物及散裝食品。
2. 產品中含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或「基因改造食品添加物之原料」者,應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樣。
3. 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非有意摻入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超過3%,即視為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須標示「基因改造」等字樣,較現行5%規定嚴格。
為擬定預告之三項草案,食藥署蒐集國際資料及各國作法,並與學者、公(協)會代表、消保團體及地方衛生局共同討論食品中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標示規定與施行期程,參酌會議建議擬定草案。
該三草案意見評論期至103年7月19日止,並預計於105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散裝食品因販售態樣複雜,將依對象及品項採三階段實施。詳細訊息可至食藥署網站(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下之「食藥署公告」網頁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