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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法第11條修法,絕無藥師淪為派遣工之情事

  • 資料來源:醫事司
  • 建檔日期:103-06-11
  • 更新時間:103-06-11
在藥師法第11條修法的過程中,部份報導若一旦開放報備支援,藥師恐將淪為派遣工,係屬誤解,衛生福利部特予澄清:
藥師法第20條之1規定,藥局及醫療機構提供藥品調劑服務,均需專職藥師至少1人,此規定,不因藥師法第11條修法而改變,故不會有藥師恐將淪為派遣工之情事。
另查勞動派遣勞工係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機構指派其所雇用之勞工至要他機構,接受他機構指揮監督管理,提供勞務之行為。」惟醫療機構是屬專門從事醫療業務之機構,絕非派遣事業單位,且醫事人員之報備支援,係基於己身之需或基於對醫療資源較為不足地區之醫療資源回饋或分享,自身主動向執業登錄所在地之衛生局申請至他醫事機構支援醫療業務,並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權衡該支援情事是否影響原執業機構之人力配置、支援者工作時數分配之適當性、支援期間是否過長以及支援之必要性等因素,再予核准,絕非勞動派遣,特此聲明。